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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案例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法律主观:

1、执行案件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 2、但是,执结,并不是一定将被执行人的 欠款 全部执行到位。那些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结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 审理期限 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 没收财产 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 罚金 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 除执行 财产保全 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5、《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结案,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 强制执行 ,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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