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人员资格审查,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并足以胜任当前工作岗位;
(2)岗位设置是否不相容,是否符合内控要求,是否存在一岗多职现象;
(3)流程的合理性,是否有不规范或不合理之处;
(4)受理人是否向客户介绍贷款业务,要求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齐备;
(5)对贷款人做的综合评价以及各项指标分析是否合理,调查报告是否签字,相关资料是否齐备;
(6)贷款审批审计,所有审批是否得到授权,贷款额度是否合理;
(7)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是否已经齐全,合同各条款是否合规合法,合同各条款是否齐全,存档是否完成;
(8)贷款金额是否发放完成,金额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9)到期贷款是否及时收回,利息核算是否正确,有无申请贷款延期手续。
一、小额贷款申请资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3)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借款人的房产证、行驶证(非必需,可提高贷款额度)。
(5)借款人征信报告(可证明个人信用度)。
(6)工资卡流水(近6个月)。
(7)贷款近3个月的还贷记录(如果有贷款)。
(8)近3个月的水电、煤气等费用,可证明住址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
(1)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许多省、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从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来看,其贷款利率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资金状况、贷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综合确定。
(2)在贷款方式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贷款,也可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3)
在贷款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4)在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