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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收容条件

2024-02-21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精神病人收养条件
1、收养对象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扶养人或赡养人(简称“三无人员”)的精神病患者。2、收养手续
(1)精神病患者所在社区或亲属代为提出入住精神病院书面申请,并填写《长宁区精神病患者入院申请表》,报街道(镇)审核。
(2)区民政局审批入院申请材料后,指定入住精神病院。
(3)街道(镇)组织护送精神病患者入住指定精神病院。
一、精神病院收病人条件如下:
1、属于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3、属于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精神病鉴定标准:
1、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
2、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
3、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不同;
4、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5、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患者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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