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安机关是公安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一、新刑诉法案例审判的原则是什么
新刑诉法案例审判的原则: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等。
二、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7)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8)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9)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10)刑事司法协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