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后,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进行退货。然而,订制、易腐、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特定商品除外。除此之外,若商品性质不适合退货且在购买时消费者确认,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退货商品应保持完好,经营者应在收到退货商品后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运费由消费者承担,除非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另行约定。
法律分析
可以拒收或者退货,快递将退还给寄件人,由寄件人来承担运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订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拓展延伸
法院文书寄件中出现退件情况,如何妥善解决?
当法院文书寄件出现退件情况时,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妥善的解决措施。首先,我们应该联系ems快递员,了解具体原因,并核实是否确实未告知收件人收件。如果确认未告知收件人,我们可以与ems快递公司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并要求重新派送。同时,我们也应该与收件人进行沟通,解释退件原因,并尽可能提供其他寄件方式,确保文书能够顺利送达。如果收件人仍然拒收,我们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如通过法院传票等方式强制收件。总之,解决法院文书寄件退件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结语
在处理法院文书寄件退件问题时,我们应该积极采取解决措施,包括与快递公司联系、与收件人沟通,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我们才能确保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九条 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六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向其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本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