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罪的主旨是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法的惩罚。网络诽谤的情节严重包括捏造事实、放出虚假信息、明知虚假信息转发、多次诽谤同一人、引发严重后果等。若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或转发次数达到一定数量,或者造成被害人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构成犯罪。同时,提高警惕、掌握法律知识是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问题因国家而异,但网络内容提供商应承担更严格的责任。
法律分析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2. 放出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3. 明知是捏造的虚假信息而转发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4. 多次诽谤同一他人的,情节恶劣的;
5. 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行为严重,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后果严重的。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我们当然要尽量的去收集证据,毕竟没有证据没有说服力。但是,我们更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尤其现在网络这么发达,网络上的造谣诽谤的现象时有发生,只有提高警惕,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的权利。
一、网络诽谤罪的主体认定
网络诽谤与传统的诽谤罪主体一样,凡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然而网络空间里很少有人以自己的真实面目出现,这就必然涉及到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分为网络技术服务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两种。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s),是指营利性使用网络,为网络用户提供诸如网络联结、访问以及信息服务等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服务提供商。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世界各国关于在网络传播中ISP是否要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并不统一。
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其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如新加坡在电子交易法令中规定,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在ICP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上,目前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应让其承担严格责任。此种观点认为,网络内容提供商主要提供的是一种内容本身的服务,其应具有对所提供的信息更大的审查义务,故应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如瑞典1998年专门颁布法令规定,网站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监督其所传输内容的义务。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法律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提到了网络诽谤罪的主体认定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在网络诽谤方面,捏造事实、放出虚假信息、明知虚假信息而转发、多次诽谤同一人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此外,如果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严重后果,或者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都可能构成犯罪。对于网络诽谤的认定,不同国家和地区也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在网络诽谤方面,我们需要提高警惕,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