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企业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之一。若因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人事经理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认定系其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所致,由其个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其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不予支持。如果是企业不签订合同的,就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原因过错所致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前提要件。如果系劳动者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再欲通过不诚信手段获取二倍工资补偿,致使不诚信之责由守信者承担,不符合诚信公平原则。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中获利,均不应利用自身过错而获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