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涉及到土地、子女升入学、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变动。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 3 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第二条 根据渝办发〔2010〕203 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 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