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不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基于贪污的共同故意,并利用了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侵吞、窃取或骗取公共财务的行为,即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贪污共同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贪污共同犯罪金额以其总金额确定,构成贪汚罪共同犯罪的人员,不管是主犯还是从犯,都应该按其实际参与的共同贪污金额进行计算,并根据共同贪污的金额进行量刑,贪污金额不会应是主犯或是从犯而有所增减。
共同贪污犯罪该如何认定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如何认定共同贪污罪
对共同贪污罪的认定办法是: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如何认定贪污犯罪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3万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1万元-3万元的贪污行为。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共同贪污犯罪故意怎么认定
所谓共同的贪污犯罪故意,是指各犯罪行为人之间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思联络,彼此都认识到其共同行为都会发生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结果,并且具有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意思联络主要是指实行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该内容由 陈冲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