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了非法集资三要件,只要具备以下要件就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一、非法集资不构成犯罪的条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二、非法集资诈骗罪主犯会怎么处罚
非法集资诈骗罪主犯处罚如下:
1、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企业强制职工入股合法吗
这具体需要看公司的性质以及相关章程,如果是国有企业在我国是禁止入股其他公司的,禁止国有企业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数量的限制,不得超过50人,如果这个企业靠股权证募集资金,总数不超过50人,而且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那可以说是合法的。但是只是发股权证,没有啥人数的上限,那就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了。非法集资,有四个特征,需要同时具备: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