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有权留置,纪委无权留置,留置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六个月。留置措施需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决定,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需报国家监察委备案。
法律分析
纪委无权留置,监察委才能留置,三个月,特殊情况六个月。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拓展延伸
纪检委留置措施对廉政建设的推动效果
纪检委留置措施是一项重要的反腐败手段,对廉政建设具有显著的推动效果。通过对涉嫌违纪违法人员的留置,纪检委能够有效地保留证据,防止其干扰调查工作,进一步提升反腐败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同时,纪检委留置措施的实施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对其他公职人员起到威慑效果,提高了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此外,纪检委留置措施还有助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腐败行为。总之,纪检委留置措施对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效果,有助于建立清廉政治环境,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
结语
监察委留置措施是反腐败的重要手段,对廉政建设有显著推动作用。通过留置,监察委能有效保留证据,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和公信力。此举也警示其他公职人员,增强廉政和遵纪守法意识。同时,留置还促进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合作,共同打击腐败。总之,留置措施为建立清廉政治环境、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