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视力重度残疾: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2、听力重度残疾: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言语重度残疾: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 %~2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4、肢体重度残疾: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 双大腿缺失;
d)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 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5、精神重度残疾: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法律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全文
5.1 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