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是指国家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组织。学校是培养人才,传授知识的地方。从培养人才的层次上,可分为小学、中学、高等学校;从可否直接培养职业技能来看,可分为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从组织形式来看,能够分为学校和其他教育组织,如训练中心、训练部等。民办学校和非民办学校则是从办学主体上来区分的。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
1.举办人不是国家组织;
2.资本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3.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公司、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人为学生或学员。凡是符合上述三个准则的,隶属民办学校。从现实情况来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有:公民个人、私营公司和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公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从资本来源渠道来看,有个人自筹资本、个人智力投入(无资本投入)、个人和公司的投资、集资或入股以及捐资等。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本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能够是个人、集体、公司资本的混合。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投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