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标准,走私贩卖毒品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无论毒品数量多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都应受到刑事处罚。在贩毒案件侦查中,存在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收集不到位、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破案时机把握不准、疏于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证等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走私、运输毒品行为都需承担刑事责任,数量较多者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毒品多少克以上处十五年?
1、走私贩卖毒品达到五十克以上,且毒品种类为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可以对行为人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贩毒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机、指纹等物证,一旦被告人翻供,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2、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对被告人供述中陈述的与贩毒的事实相关的人员的证言、物证、书证未及时收集加以映证,案件移送起诉后,需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证书证已灭失,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3、破案的时机把握不准。贩毒案件必须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时机选择不当,无疑会使本有条件做到人赃俱获的案件只得通过补充收集大量间接证据予以弥补,大大增加了侦查投入。
4、疏于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证、辩疑、深查。共同贩毒案件,忽视对单个成员的取证,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员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
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若存在走私、运输毒品行为,这种情况不管数量是多少,也不管毒品的种类是怎样的,都是需要对此按照刑事法律当中的规定特殊刑事责任。但是走私、运输毒品的数量比较多的,比如说达到了50克以上的,将会按照15年有期徒刑处罚。
结语
走私、贩卖毒品数量达到五十克以上,尤其是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等危害性较大的毒品,将会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严厉刑罚。同时,如果涉案数量更大,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大量毒品,不仅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还将被处以财产没收。因此,对于贩毒案件,侦查取证过程中需加强对物证的收集、言词证据的印证,严密把握破案时机,同时注重对共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映证、辩疑、深入调查,以确保案件证据充足、犯罪事实清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