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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被公司无故辞退怎么办?

2023-11-13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本文讲述了劳动者在遭受用人单位无故辞退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向劳动局投诉、申请仲裁和起诉,以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而辞退员工,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在解决纠纷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律分析

一、没有劳动合同被公司无故辞退怎么办?

劳动者无故被辞退的,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仲裁,还可以进行起诉。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无故辞退员工,按规定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没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法律给了一个签订的期限,就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签订的话,可以要求公司签订,这是员工的权利,也是防止以后发生纠纷后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在一个月之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便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能要到工资吗?

可以的,因为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已经形成,对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工资。

在解决这一纠纷时,首先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选择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支付。同时,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资。当然,这是要在劳动关系清楚,无争议的情况下。

如果用人单位干脆不承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首先要做的就是确认劳动关系,只有等劳动关系确定下来了,才能谈及之后的给付工资的事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没有签劳动合同,被单位辞退的,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不论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按时劳动,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工资。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劳动合同,从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的工资。

结语

劳动者在遭受用人单位无故辞退时,可以采取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向劳动局投诉、申请仲裁或起诉。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在解决纠纷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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