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水利设施处罚如下:金额已经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属于治安案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加强法制,严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1.要通过各种方法,大力宣传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维护农田水利设施。
2.司法、公安部门对非法侵占、破坏和盗窃水利设施的,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惩办。
3.对当前水利设施破坏严重的地区,建议由省或县以政府名义发出布告,明令禁止,并选择一些大案、要案,依法惩处,以刹住破坏水利设施的歪风。
4.各地可根据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大型水利工程设立公安机构,其人员编制和经费由水利部门调剂解决,公安业务受当地公安机关领导。
5.今后新建各项基本建设,凡是有损已建水利工程设施和效益的,应事先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并负责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