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孩子随身生活的有利条件。
1、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的优势,如工资条、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等。
2、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教育水平、生活环境等人文优势,如房屋产权证、社区治安能保证孩子的安全、社区环境的安静、孩子的休息等。
3、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和父母可以陪伴和照顾孩子,比如证明父母的陪伴时间、教育程度、身体状况优于对方,或者证明自己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健康成长,比对方经常加班、工作压力大、没有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更有优势。提供证据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习惯,一般法院都倾向于延续孩子的生活习惯,以免让孩子承受父母离异的重大变化。例如女方可以证明自孩子出生以来就全职照顾孩子,与孩子朝夕相处,比对方只在工作之余陪伴孩子更有优势。
5、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比如证明对方已有恋人且有结婚的可能,或者对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对方抚养孩子。此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继父继母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除上述证据外,法律还规定,两岁以下的儿童一般由母亲抚养,但父亲可以证明母亲有严重的传染病和精神疾病,或者母亲有抚养能力但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可以与父亲共同生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