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刑罚根据数额大小而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伪造行为包括复印、印刷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被发现后证券将被没收。个人或单位犯罪均可追究刑责,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陷入犯罪深渊。了解法律法规,明辨可行与不可行的行为至关重要。
法律分析
一、犯了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一般怎样判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国家有价证券只能由特定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制造,对于其他没有获得制造许可,就实施的复印、印刷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行为,就属于在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此种行为在被发现之后,伪造的证券被没收,实施伪造行为的人,有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因此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任何时候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的话可能将自己带入到犯罪的深渊,当然前提是要学习并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让自己更具有分辨能力,才能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刑罚根据数额大小而定。犯罪数额较小的,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可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避免触犯法律,以免自己陷入犯罪的深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