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600元按照规定是不予以立案的,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立案标准应该是两千,但各地可以在一定幅度内调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在网络和现实中其实是一样的,只不过网络犯罪是新生的犯罪形式,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与普通诈骗罪是一致的。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措施
针对网络诈骗犯罪危害的广泛性和严重性,笔者认为需从网络诈骗的方式、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受害人心理引导等方面进行防范,进一步提出计算机犯罪的预防措施。
1、普及网络法制观念,树立网络道德新风
相对于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法制观念的普及工作却十分滞后。因此,应该将计算机网络法制教育纳入国家的全民普法计划中,避免仅仅因为“无知”而滑向犯罪的深渊。另外,必须树立健康向上的网络道德新风尚。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使原本在现实世界就相当脆弱的“诚信”,在网络世界更是难见踪影。[4]因此,规范网络道德,营造良好网络环境也是预防网络诈骗的极其重要的一环。
2、提高网民安全意识防范网络诈骗
各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应与银行、电子商务网站和大型游戏网站相联合,通过网站等各种渠道,尽可能采用通俗易懂的信息,宣传和普及网络安全知识。让广大网民知道自己有对自己的计算机预先进行安全设置的义务,了解帐号盗窃、仿冒网站、网络钓鱼、垃圾电邮和电子商务欺诈等各种网络骗局的骗人伎俩,掌握安装安全补丁和升级杀毒软件的方法,学会如何监控自己的信用历史、如何使用有效密码和身份盗窃后的恢复工作,并逐步在网银和电子商务用户中推广使用数字证书,从而提高广大网民的安全意识有效防范网络诈骗。
3、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遏止网络诈骗
某些网站的“疏漏”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帮凶”,境外黑客利用我国一些网站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入侵并控制我国境内的主机来建仿冒网页从而实施网络诈骗。要从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网络诈骗立法等方面进行安全管理。
4、建立网警协作机制打击网络诈骗
各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应建立协作办案机制,充分利用网监部门的网络技术优势,及时地发现网络诈骗的线索,积极开展网上侦控工作,获取网上违反犯罪活动的证据。鉴于当前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应对:强化对包括网络诈骗犯罪在内的网络犯罪的刑事司法工作。鉴于包括网络诈骗犯罪在内的网络犯罪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办理这类案件的司法人员也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建议通过合议庭专业化、选派具有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及“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方法加强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审理工作。
二、公司网络诈骗新员工不知情怎么处理
网络诈骗员工,如果不知情,没有为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如果员工知情,实施了共同诈骗的行为,则按照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如果员工在共同网络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则是主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员工在共同网络诈骗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是从犯。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诈骗罪的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被诈骗了找谁处理
在网络上被骗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尽量地提供能证明诈骗成立的证据,如双方的网络聊天记录、受害者汇款的证据及有关对方的线索等,以便公安机关能及时调查处理。
报案时可以联系其他受害人一并到派出所报案或者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派出所,争取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现实中,公安派出所出警任务重,对数额较小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尚不构成诈骗罪的报案只予以登记报案。
网络诈骗罪立案标准是: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