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
1、发起设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2、招募设立。
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
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
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一、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同时还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人民币5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5~19人组成。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公司注册资本缴纳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及缴足出资的期限。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