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应建立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长效机制。要在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的基础上,建立长效解决机制,开通农民工讨薪“直通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减少农民工当事人的诉累。在受理案件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应作出减、缓、免诉讼费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全力挽回农民工兄弟的损失。
二是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让农民工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既是建立正常劳动关系的凭证,又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强化其证据观念。
三是应建立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目前困扰社会的一大难题,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难以解决,需要劳动保障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协作,才能从源头上和根本上解决好这一社会难题。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对拖欠工资者加重处罚力度,保证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全面落实。
四是应尽快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增设用工单位或个人民事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以拖欠工资的倍比进行计算,像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倍比罚则一样,要通过沉重的代价来约束用工方的行为。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以下行为的,用人单位要想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故意拖欠员工工资,员工离职后必须在下一个计薪日偿还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所有薪资。
2、在劳动合同中会写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出工作时间的要支付额外费用,平时加班公司需要支付员工加班费,标准为平时工资的1.5倍,如果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平时工资的3倍。拒绝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3、每个地区为了保证公民的生存权利,都会规定当地的最低薪资,最低薪资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制定的,每个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薪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