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二级医院眼科治疗白内障,手术费用在7000元左右,自费约4000元左右,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城镇职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参保人员进行白内障手术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标准为1800元/个。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低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也就是说,白内障手术中人工晶体材料费最高以1800元/个的标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按相应住院比例报销(比如,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在三甲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为80%)
参保人员进行白内障手术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标准为1800元/个。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低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也就是说,白内障手术中人工晶体材料费最高以1800元/个的标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按相应住院比例报销(比如,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在三甲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为80%)。此外,白内障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各险种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相应比例支付。
《通知》进一步明确,医疗费用中属于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参保病人按比例先自付的费用标准调整为零。也就是说,对于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参保病人无需先自付费用。一般来说,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有个人先自付比例,“先自付”的意思是指个人先付这部分费用,再纳入医保范围按比例报销,先自付费用标准调整为零,无疑让参保病人负担更低。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并经本人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过人工晶体材料限额标准费用、超过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的费用(以下统称超标准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承担;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