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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的情形

2023-09-25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的情形包括:合同的无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复效、合同的终止。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哪些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的如实告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二、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是否会查吸毒史呢

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不会查吸毒史。

保险公司是无法通过公安内网查到这些信息的,所以保险公司是无法查吸毒史的。但有吸毒史没有如实健康告知,涉及到理赔保险公司可以拒保。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三、大病险交了3年不想交了能退款吗?

可以退款,退保指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中途宣告(或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注销保险单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人身险定期保险单中都订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条款,订明任何一方在到期前注销保险单的条件,以维护各自利益不致因保险合同的继续而受到损害。退保后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如果保险单尚未生效即退保,被保险人原则上可收回全部保险费,但保险人也有权收取最低额的保险费。若属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对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则应按日计算并退还被保险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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