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7月,巍先生为自己的爱车投保。5个月后,他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修复受损车辆共花费了6万余元。事发后,巍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按期体检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根据巍先生驾驶证上的信息显示,巍先生应当在每年9月10日之前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巍先生已逾期3个月未提交。
巍先生表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因此免责条款无效。况且驾驶员只要在计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仍有效,因此按期体检中的“按期”,应以是否注销驾驶证的期限为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交付给巍先生的保险条款中,用醒目的粗体字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加以提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根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虽然仍保留驾驶员的驾驶资格,但并不代表扩展了体检的时间,也不代表认可驾驶员在超期体检期间仍可以驾车。据此,法院对巍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