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重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并不是仅有法律上的重婚行为即履行了两次结婚登记手续的才构成重婚罪,事实上的重婚行为也可能构成重婚罪。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法》上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概念不能做随意解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法院在认定事实重婚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实
2、物质上相互的经济帮助
3、有持续、稳定的同居时间,一般应为6个月以上
4、有供同居生活的公开或隐秘的场所
5、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
(二)在离婚案件中,从民事法律的角度说,重婚行为是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也是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这就是说如果能认定对方的重婚行为的话,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单独请求对方赔偿一笔钱。从刑事法律的角度说,重婚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即重婚罪,承担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重婚是不道德的行为,尤其明知别人有婚姻关系存在时,还与别人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在离婚案件中有重婚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一、一般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界线是什么
1、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线。但重婚是严重触犯我国刑律,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行为。
2、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虽未经与他人结婚登记,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可见,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