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作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 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1、被判决有罪,但 免予刑事处罚 的,判决生效后,原退休待遇不变。但是,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缓刑 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3、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 缓刑考验期限 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