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能单方公正,根据中国法律,《公证法》规定了公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需要按照公证部门的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并由双方自愿参与公证过程。离婚协议的公证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能强迫进行。因此,协议离婚的公证必须由双方共同到场,单方面公证不符合规定。
法律分析
首先可以告诉大家的是离婚协议是不可以单方公正的,现在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也不需要去公正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也都会有离婚协议书这些内容。你说的单方面公证从公证角度来讲的话,就要遵循我国的法律法规,那么为了公平的原则,我国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这个法律当中关于公证的具体事项也是有详细而严格的规定的,需要按照法律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的要求来进行具体程序。
公证部门也有自已的一些具体规定:
提出公证的必须是我国的合法公民,并且有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能力的自然人,要求公证的人员和当事人以及需要公证的具体事项没有冲突,这里说的就是,既然要去公正,那么首先就需要商量好具体的事情,也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如果一方进行强迫,威胁,那么均不可以。
双方商量好后,就设计到提供具体资料问题了,这个具体的资料要求必须要实事求是,客观理性,不能向公证部门提供伪造的,虚假的,或者严重的说违法的一些资料,资料是一方面,要求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的事项又是一个方面,这里同时也要求,公证的具体内容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
按照国家的这些规定,那么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走国家公证部门的流程,那么就要把协议离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准备的东西都准备好,这个公证和协议离婚同样都需要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不可以强迫去公证,所以,要公证还必须由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场进行公证,离婚协议公证单方面去公证不合规定。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离婚协议不可以单方公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部门的规定,公证需要双方自愿并遵循平等原则。双方在商量好具体事项后,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并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公证程序。因此,选择协议离婚并走公证程序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参与公证,单方面公证不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