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市政建设项目、政府土地储备项目的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凭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出具的购房通知单、相应工程项目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在相应的拆迁安置定销房中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持上述材料要求安置的,承担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必须无条件予以安置。
拆迁安置定销房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国土部门根据拆迁安置定销房所在区位的补偿基价确定。在同区位内安置建筑面积与拆迁合法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定销房平均价格不超过其补偿基价(建安价+区位价)的108%,超面积部分按商品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