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包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5、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第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7、第13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9、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一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二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三是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一些营业员对不购买或不中意所选择的商品的顾客进行冷嘲热讽、态度蛮横是不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表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此,在该条的第三款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总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应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以便作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同时,消费者名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自主选择权,而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