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进行仲裁的开庭程序如下:当事人到庭以后,由仲裁庭主持开庭,然后由当事人依法进行举证和辩论,仲裁庭也可询问当事人,在辩论和陈述终结后,再核对开庭笔录并由各当事人签字,最后由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