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1月,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自家门前的街道圈占起来建成猪栏,严重影响了其邻居乔某的正常通行。自李某建猪栏之日起,乔某多次向某镇政府口头反映,要求镇政府依法查处李某的违法行为,保护其相邻权不受侵害。然而,某镇政府总是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对李某的行为作出处理。2002年7月22日,乔某以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某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某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李某违法建房的行为予以查处,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某市政府接到复议申请后,决定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机关经审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有关材料,安排复议人员实地查看了李某所建的猪栏,于2002年8月9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镇政府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李某违法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评析]
本案是一起行政不作为复议案。一般来讲,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件重点从四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二是申请人是否曾经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三是行政机关是否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四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无需证明是否曾经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和《某市村镇规划条例》规定,乡镇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的管理工作,对村民乱搭乱建的,可依职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显然,对村民乱搭乱建的行为予以处理是是镇政府依职权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李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违法建设,严重影响了乔某的正常通行,侵犯了其相邻权,乔某作为权利受侵害人有权向某镇政府反映,要求查处。对镇政府拒绝处理的不作为行为,乔某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对某镇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