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要件:承揽人为具备一定条件并能承担定作任务的特殊主体;
2、履行方式: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技术、设备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按约定交付成果的主要方式履行合同;
4、标的物:标的物由定作人要求的定作物与承揽人完成定作物的行为有机结合构成,标的物中的一部分通常不能代替。
一、转让和买卖合同的区别
转让和买卖合同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转让协议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买卖合同是指出卖方把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给买受方,买受方需要支付双方约定的价款的合同,是有对价的。买受人因此而获得此项财产的所有权并支付约定的价款。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2、适用对象不同。比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般会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如果是直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的,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而房屋转让合同是适用于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的销售,不能适用预售;
3、内容不同。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包括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等;而房屋转让合同,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承揽合同与订购合同区别如下:
1、订购合同转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揽合同的标的则是特定的劳动成果;
2、订购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3、订购合同的买受人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和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一般来说,订购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前,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后。
综上所述,不同的参与主体、不同的交易方式和不同的合同约定。买卖合同中只有两方当事人,而转让合同是买方和经纪人三方当事人。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直接达成协议,无论是双方签订合同还是完成了购房款的支付。转让合同都是经纪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代表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
二、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
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是,定作合同是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相关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劳动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相应报酬的协议;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承揽合同的范围比定作合同的范围更广。
三、合同违约责任有些什么
合同违约责任有:
1、标的质量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定作人同意使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2、标的物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需要的,按数补齐,补充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3、定作物包装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要修复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修复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由此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