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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有效吗

2023-10-05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法律分析:一、劳动仲裁调解有效吗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书的生效表明当事人已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依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这也是一裁终局原则的要求。

(5)其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还应当注意的是,既然调解书须经签收后生效,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签收之前应允许当事人反悔。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表明调解不成,依仲裁法的规定,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这主要是因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就是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制作调解书时,实际上审理已经完毕。所以,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时,仲裁庭没有必要再经过仲裁程序重复已经完成的审理,而直接裁决即可。因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而使调解无效时,仲裁庭可以直接裁决,而不必再进行仲裁程序,以免久调不决,这会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仲裁调解的重要性

在我国,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调解程序只有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启动,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经阶段。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会询问参加仲裁的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将主持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则仲裁庭不能启动调解程序,所以,仲裁程序中是否启动调解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裁决书或调解书。

调解在快速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成本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1、如果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由申请仲裁的一方撤回仲裁申请,则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退回部分仲裁费给当事人。

2、调解达成协议的,自动履行的比例更高,节省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成本,也能有效降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风险。

3、调解解决纠纷能使双方当事人继续保持友好的关系,有利于双方今后的商业往来及合作。

鉴于调解具有诸多好处,当事人应认真对待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充分准备,积极参与。首先,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己,注意态度。认真考虑自己的胜率和输率,更要考虑自己的不足之处,调解时不能要价太高,实践中面临的执行难问题要作为让步的一个因素在调解时予以考虑,否则容易适得其反。其次,当事人要把握好接受调解方案的时机和方式。既要考虑实现本方利益,也要考虑对方的可接受度,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平台上尽快接受调解方案。

另外,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是灵活多样的,可以在庭审中进行,也可以在庭审后进行;可以口头磋商,也可以书面交换意见。仲裁庭一般会以下列三种方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是仲裁庭同时与双方进行磋商(俗称面对面);二是仲裁庭分别与双方进行磋商(俗称背对背);三是双方自行磋商。当事人应诚恳地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退一步海阔天空”是当事人对待调解的重要技巧,不妨在参与调解时留意运用。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五条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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