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规定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受理范围是什么?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如申诉人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申诉材料不全,经指导退回除外)。符合受理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送达申诉人。
二、申诉时应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1、由职工提起申诉的:
(1)、申诉书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相应的证据二份;
2、由企业提起申诉的:
(1)、申诉书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相应的证据二份。
申诉人按照就近和属地管理原则将申诉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办公室或各镇(区)仲裁办事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如申诉人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申诉材料不全,经指导退回除外)。符合受理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送达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