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职业年金是2014年10月1日开始缴纳的。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的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职业年金按计发办法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和缴费确定两种基本模式,即DB和DC两种模式,国外公职人员实行的是DB模式,企业的补充保险是企业年金,主要由一开始的DB模式逐步转变为DC模式,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DC模式已经超过了DB模式。
各国职业年金计划的基本特点是:
1、大多数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是自愿性的;
2、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3、基金能够进行市场化运营;
4、职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运营享受国家的免税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