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作用如下:
1.创新工伤认定行政调解举措,化解劳资双方矛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2.在工伤认定期间坚持合法和自愿原则进行行政调解,便民、快捷。
3.依申请人申请,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居中行政调解,确保工伤认定行政调解公平、公正。
4.行政调解程序灵活,履约义务有保障,能实现定争止纷的调解目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