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脊旅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章的除外。 申请执行备歼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章期限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樱滚凳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