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
3、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
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一般说来,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中,价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