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发生工伤致残或者残疾等级有变化,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当地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工伤津贴或残疾补助金。对于工伤前已经有残疾的职工,残疾补助金的计算应当首先扣减已经享受的残疾津贴金额,然后按照残疾等级和缴费年限确定补助金支付比例,最后结合职工的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因工伤致残或者残疾等级有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津贴或者残疾补助金的数额适用下列规定:
(一)残疾补助金的计算工资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确定;
(二)职工工伤前已经有残疾,残疾补助金的计算应当扣除已经享受的残疾津贴金额后,结合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标准和残疾等级确定残疾补助金的支付比例;
(三)按照缴费年限确定残疾补助金的支付比例,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职工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金和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