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政策逐步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门诊费用补偿范围,以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住院治疗的费用也按照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进行补偿。这一政策旨在改善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城乡居民的享受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法律分析
农村户口新农合住院花10万元可报销6万元。全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省城百份之六十,县城百分之八十,乡镇也就是百份之八十五。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方案》明确,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农村合作医疗花10万报销比例:
(1)门诊:门诊不设起付线,门诊报销比例不高于25%。设封顶线为150元。
(2)住院:住院设起付线,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5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低于2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40%;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低于4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30%,起付线为个人自付部分。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无论门诊诊或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均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
1、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医药费用,可按县市制定的门诊补偿办法及补偿程序,获得补偿,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
2、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补偿方式及补偿比例,需按县市制定的实施细则(方案)要求进行补偿。
(1)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扣除起付标准规定的数额,再扣除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和有关特殊检查费后,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确定。越是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低.越是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高。
确定起付标准,是按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二级医院(县市级医院及部分州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四个等级划分的。
(2)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的金额。再减去应当自付的部分金额,就是计算补偿的范围。以此为基数。按补偿比例计算出应当补偿参合人的具体数额。
结语
通过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农村户口的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已达60%,全民医保报销比例也有所提高。此外,国家还将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并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未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将逐步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也将扩大。此外,农村合作医疗将根据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确定起付标准,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将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