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审批可延长一天,期限为四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和理由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情况下延长审批逮捕期限;另一类是对主要犯罪嫌疑人从一地到另一地犯罪、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期限延长至30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