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程序如下: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4、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5、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6、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7、重新鉴定。8、复核鉴定9、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