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规范性附录)
(一)Ⅰ级伤残划分依据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Ⅱ级伤残划分依据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Ⅲ级伤残划分依据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Ⅳ级伤残划分依据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Ⅴ级伤残划分依据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Ⅵ级伤残划分依据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Ⅶ级伤残划分依据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Ⅷ级伤残划分依据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活动受限;
3、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Ⅸ级伤残划分依据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Ⅹ级伤残划分依据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一、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二、伤残鉴定是什么部门做
伤残鉴定一般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意外伤害等原因而进行的司法鉴定。关于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标准,一般情况下,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1667-2002》的标准进行鉴定;而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标准进行鉴定。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一般建议在伤势痊愈后再进行,可以由伤者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在诉至法院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