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流程具体如下:
1、办案机关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3、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这些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