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通过(签署意见、村委盖章)。 3、国土规划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签署意见并盖章)。 4、镇分管土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5、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6、国土规划所会同相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 7、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