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车子被法院查封了,可以按照如下两种方式查询:
1、到车管所调档(必须提供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
2、到法院执行庭查档。
__汽车作为我们现代交通的重要工具,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了每个家庭的必需品,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如今的路面、地下停车场、群众地区大部分都是有监控探头,因此发生车子失窃的状况早已很少。尽管说如今偷车的状况很少有发生,但依然有某些丢失实例存在。与此同时,爱车因种种原因失联的情况屡见不鲜。倘若有一天确实车辆丢失怎么办呢?车子丢了,我们在懊恼气愤的同时,无论报案还是法院起诉,到最后还是要找到车才行,所以找车是无可避免的一步(地域不同不影响案件处理)。
车辆被强制执行,法院要是找不到车解决办法:法院找不到查封的车辆的,则可以让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如果要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
法院执行局会把车辆查封的,但是找到车的几率不大,需要你提供信息的。这属于法院的问题。既然被法院查封了,法院就有义务对车辆进行保管的义务。查封时,法院既可以自己保管,也可以指定原告或者被告方被告,还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无论是哪一方被告,车辆丢了,都属于法院的责任。当事人可以找法院要求赔偿。当然,法院可以找保管车辆的人。但与当事人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 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