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电话 。
被告一: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电话 。
被告二: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电话 。
被告三: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判决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 以下全部遗产:
1. 号房产50%的产权。
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共计人民币 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被告 与被继承人 系夫妻关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女被告 、长子被告 和小女儿原告 。在 查出患有癌症前,家庭关系还算和睦。
被继承人认识到,被告父子二人不愿意为其治病花钱,即便她只剩下几个月的生命,她对父子二人的行为感到气愤与失望,遂于病患中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即 号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和夫妻共同存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留给了原告 继承。
被继承人去世后,被告 便意欲出卖 房屋。被继承人的存折也一直由被告 持有。
二、遗产范围
1. 号房产50%的产权份额。
该房系 与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建筑面积 平方米,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号为: 。该房的一半产权应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共计人民币 元
被继承人在与被告 婚姻存续期间,共积蓄存款人民币 元,相关存折和存单均由被告 持有。该存款扣除用于被继承人治疗、丧葬等费用,现应剩余人民币 元左右,其中一半份额共人民币 元应为被继承人遗产。
原告认为,被继承人的遗嘱真实有效,依法应判决原告继承 的上述全部遗产。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