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构成累犯的法定情形
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由此可见,累犯的构成必须基于在法定期限内犯有法定的前后两罪这一犯罪事实,其法定的主观条件是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刑罚条件是前后两罪应当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时间条件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刑罚条件和时间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对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条件,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前罪时未满18周岁,无论后罪是否已满18周岁,均不构成累犯;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前罪还是后罪,均应不满18周岁,方不构成累犯。相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在于:
第一、相关司法解释所认同。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据此,司法解释是以实施前罪时的年龄作为排除累犯的时间标准的。
第二、将实施前后罪的年龄均限制为不满18周岁,会导致此种累犯范围大大缩减。我国刑法规定前后罪间隔时间为5年,假设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刚满14周岁,而其仅仅对8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实践中对此类犯罪的处罚情况,如果将后罪也限制在不满18周岁,将导致累犯的空间大大缩减甚至没有意义。另外,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应当适用缓刑,前罪适用缓刑,则构成累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如果主张前后罪均限制为未满18周岁,将使刑法修正案
(八)的新规定丧失意义。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