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的2025计划,在编制过程中就已经设想了内外部条件的变化,所以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是可以实现的。如果不能实现,原因也是由于内部而不是外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3种观点: 高考录取通知书上国家任务是指国家计划中培养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经过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招收的学生。 录取通知书,是经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后,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由高校统一发放表示同意该考生进入该校就读的一种通知文书。国家任务生是指国家计划中培养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经过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招收的学生。国家任务生的特点是培养费是由国家财政来支出,中央部门所属学校对工作与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可在国家任务招生来源计划中确定适当比例的学生,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简单点说就是财政养着的学生,从入校到工作全包。因为国家任务生是由国家出资培养的,所以在毕业后是要承担相应的国家政策性任务,如支教或根据国家培训要求入职某些特定单位进行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分为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生三种计划形式。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国家任务招生来源计划由国家教委综合平衡下达。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招生来源计划,招收自费生来源计划,由国家教委汇总下达。录取通知书,是经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后,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由高校统一发放表示同意该考生进入该校就读的一种通知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是考生录取和新生报到入学的重要凭证,关系考生切身利益,关系高考公平公正。录取通知书上一般须注明录取人姓名、身份证编号、高考考号、录取批次、科类、录取专业、报到注册时间、加盖录取高校公章。还须注明“该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不过现阶段,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需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结婚证,节育证明等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2种观点: 计划生育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不过现阶段,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需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结婚证,节育证明等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3种观点: 计划生育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不过现阶段,国家政策有哪些有哪些有哪些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需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结婚证,节育证明等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不过现阶段,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需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结婚证,节育证明等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2种观点: 计划生育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不过现阶段,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需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结婚证,节育证明等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3种观点: 计划生育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不过现阶段,国家政策有哪些有哪些有哪些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需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结婚证,节育证明等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动中的法指的是法的实际运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动中的法指的是法的实际运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的2025计划,在编制过程中就已经设想了内外部条件的变化,所以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是可以实现的。如果不能实现,原因也是由于内部而不是外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第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第三,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第四,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目的是:立法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 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立法宗旨,即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对于企业法的立法宗旨,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作了说明,就是“为了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定表明,企业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规范企业的行为;二是保护合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规范企业的行为。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需要按一定的方式进行人员结合和资产组合,并按一定的原则调整内外部关系及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从十余年企业恢复发展的经验来看,由于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则,企业的各种关系调整和生产经营不够规范。特别是目前正式以合伙名义出现的主要是私人性合伙,这类企业随意性较大,今天合,明天分;上月设立,下月撤销;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相互关系不顺,合伙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生产经营掺杂使假、坑蒙拐骗、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 的现象也不鲜见。为扭转企业的这些不正常现象,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必须对企业的组织管理、内部关系及经营活动准则进行必要的规范。为此,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本法所要达到的首要目的。关于保护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企业与合伙人分别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既有共同的利益,也有各自的利益,这些利益不仅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而且牵连到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整个社会环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对企业重视不够,对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利益保护不全面,例如我国的自然人与法人都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企业既不是法人,也有别于自然人,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何,无从界定。又如过去我国刑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侵占企业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企业招用的职工侵占企业财物的,即使数额很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无法可依也只作为经济纠纷处理。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随意到企业乱收费、乱罚款或者吃拿卡要的现象司空见惯,严重损害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利益。由于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利益涉及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从企业内部来说,某一个或几个合伙人的个人行为甚至企业招用人员的行为不轨都可能损害企业的利益,企业经营不当或多个合伙人串通也可能损害某个合伙人的利益。从企业外部来说,法律规定以外的各种对企业的干预和索取钱物行为都构成对企业及合伙人利益的损害。为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消除损害企业及合伙人利益的现象,全面保护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将其作为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关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是我国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成分的逐步扩大,其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扩大,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人的利益既能保证企业的经营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保证经济运转的正常有序,又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促使市场主体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并以企业的经营效果满足市场需要,以至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律客观:《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我国专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也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部分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计划废止制” 是一种通过设计,使特定产品在经过一定的使用年限之后显得过时、陈旧,或有意为产品设计有限的使用寿命,过期后需要报废更新,从而促使消费者产生新的购买需求和消费欲望的一种企业策略 不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众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越加增强,这种策略由于加大了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受到的批评也越来越严厉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品的废止有三种形式:一是功能型废止,也就是使新产品具有更多、更完善的功能,从而让先前的产品“老化”;二是合意型废止,由于经常性地推出新的流行款式,使原来的产品过时,即由不合消费者的意趣而废弃;三是质量型废止,即预先限定产品的使用寿命,使其在一段时间后便不能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有计划的废止制度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为满足商业需要而采用的样式主义设计策略在汽车设计领域表现的最为突出,汽车的样式设计不断更新。通用汽车公司总裁和设计师厄尔为了不断促进汽车销售,在其汽车设计中有意识的推进一种制度:在设计新的汽车样式时,必须有计划地考虑以后几年间不断更换部分设计,每三到四年有一次大的变化,造成有计划的“式样”老化过程,即“计划废止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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