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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禁止经营者合并的要怎么救济?

2024-12-18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 但公司合并导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在理论上,这一问题存在三种学说:(1)自由说。认为公司合并并不应有种类的限制。(2)严格限制说。认为只有同种类公司方可合并,并且,合并之后的公司仍应为同种类公司。(3)适当限制说。认为对不同种类公司的合并采取适当限制。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采取了适当限制说,对不同种类的公司之间的合并以及合并后的公司类型作了限制。如德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接收有限责任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接收股份有限公司。再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9条规定,有限公司可以与其他有限公司合并,但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须为有限公司;第60条规定,有限公司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应经法院认可,否则无效。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台湾经济部1988年3月21日经商字07610号文件对此作了解释:现行公司法对于合并公司之种类和合并后存续或另立公司之种类,未有明文限制。一、公司合并的员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因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变化,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若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对员工实行补偿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1、现金支付形式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之中。2、股权支付形式股权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企业改制后,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政策上是允许的,但是在操作中却有两个明显障碍。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员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的组建已经很难再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那么员工以何种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员工集体持股方式在大多数地方已经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来企业的经营层绝对控股改制后企业,不支持所有员工共同持股。因此,从以上两点看,以股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不是一种很好的办法。3、债权支付形式如果改制企业的支付能力比较差,为了缓解支付改制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企业改制后,员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债权,并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条件获得清偿。改制企业以债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定要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后违反《会计法》和《税法》的风险。二、公司合并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2种观点: 企业兼并的原则内容有:1、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产向合理流动的原则;2、自愿原则;3、互利原则;4、有偿原则;5、妥善处理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3种观点: (1)自由说。认为公司合并并不应有种类的限制。(2)严格限制说。认为只有同种类公司方可合并,并且,合并之后的公司仍应为同种类公司。(3)适当限制说。认为对不同种类公司的合并采取适当限制。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采取了适当限制说,对不同种类的公司之间的合并以及合并后的公司类型作了限制。如德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接收有限责任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接收股份有限公司。再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9条规定,有限公司可以与其他有限公司合并,但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须为有限公司;第60条规定,有限公司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应经法院认可,否则无效。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台湾“经济部”1988年3月21日经商字07610号文件对此作了解释:现行公司法对于合并公司之种类和合并后存续或另立公司之种类,未有明文限制。一、公司合并的法律特征1.企业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2.企业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企业合并涉及相关公司股东、债权之利益,并可能关联国有资产权属移转,必须依法对合并行为予以规制。对于特殊类型的企业合并,除了依法订立合并协议以外,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3.企业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4.企业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采取种类限制主义,要求只有同类责任形式的企业才可以合并。少数国家或地区采取非限制主义,不论合并公司属何种责任形式都可以合并。公司合并是正常的商业活动,一般涉及到股权的重组和相关情况的处理,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类型公司进行合并可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并对相关行业进行做大做强,不同类型的公司合并可以整合优势资源,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

第1种观点: 按我国法律上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所以,要是你发现自己的合并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的底线,但是却被有关部门给禁止了的,那么建议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维权。你要是去申请行政复议了,那么就按照下面的步骤来:一、你要先去申请1、申请复议的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你可申请的期限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要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3、你可申请的方式你可以选择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申请的主要是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会当场记录申请人相关信息,你可以不必担心。二、在范围内就受理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会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会以书面告知你;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他们会告知你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进入审理阶段在具体审理复议案件中,以有关机关的通知为准,你就记得按时参加复议,积极配合调查就行了。最后,要是因为行政垄断去申请行政复议,涉及你的利益较多的,建议最好在必要的时候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第2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合并是属于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经营者合并的,要事先向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什么情况下经营者合并不会被禁止按我国法律上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所以,要是你发现自己的合并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的底线,但是却被有关部门给禁止了的,那么建议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维权。你要是去申请行政复议了,那么就按照下面的步骤来:一、你要先去申请1、申请复议的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你可申请的期限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要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3、你可申请的方式你可以选择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申请的主要是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会当场记录申请人相关信息,你可以不必担心。二、在范围内就受理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会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会以书面告知你;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他们会告知你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进入审理阶段在具体审理复议案件中,以有关机关的通知为准,你就记得按时参加复议,积极配合调查就行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合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就有可能被禁止。合并的具体条件和程序需要遵循公司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公司合并,应当经过合并各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并报经营管理机构核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企业集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不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2、有可能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证明此类影响可以通过增强生产能力、技术进步或者改进产品质量等方式得到补偿。遵循法律规定,明确合并条件和程序,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补偿措施,可以避免合并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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